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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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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俊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容慶 上 訴 人 暢曉雁 被 上訴人 聯全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 年7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捌萬肆仟壹佰柒拾壹元【計 算式:169,000 元/平方公尺《起訴時系爭209 、210 、212 地 號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361.87+115.83+73.96 )平 方公尺《系爭209 、210 、212 地號土地之面積》×19.29 %《 應有部分》=17,984,171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肆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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