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原 告 品佳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文德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被 告 美席世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秀琴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
令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
異議後,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
民國104 年6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
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
可佐。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