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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原   告 品佳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德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被   告 美席世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秀琴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後,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 民國104 年6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 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佐。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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