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POLYCHEM CORPORATION即瀚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瀚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何文欽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
令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
異議後,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
民國104年7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
費,該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