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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原   告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       陳遠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鍏儀科技有限公司、蔡福財、王麗莉間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玖佰 伍拾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 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訴請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 370,235 元,固據其繳納64,162元之裁判費。原告於民國 105 年1 月12日具狀追加請求被告應另行連帶給付英鎊78,3 00元。是經核本件訴訟經擴張訴之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應 為10,236,68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2,112 元,扣除其業已繳納之64,162元,尚應補繳37,9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附表 一、原告原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6,370,235元。 二、原告擴張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866,454 元(即按原 告向本院提出民事陳報狀之日即105 年1 月12日臺灣銀行牌 告英鎊現金賣出匯率49.38 折算,計算式:英鎊78,300元× 49.38 =3,866,454 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236,689元(計算式:6,370,235 元 +3,866,454 元=10,236,6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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