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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8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 複 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 原告承當訴訟人       志生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 被   告 林錦燕       林海龍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複代理人  王傳閔 被   告 林錦綢       葛成勛       林錦霞       李玉川       李文雄       李文傑       李佳樺       陳湘晴       陳佳利       陳佳星       陳佩君 上2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董美憶 上4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孝詳律師 被   告 陳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被告林錦燕、林海龍民國105 年12月27日陳報狀,認疑似 尚有其他繼承人應追加為共同被告,而有再向戶政機關調閱 相關除戶資料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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