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8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
複 代理人 王志哲
律師
原告承當訴訟人
志生
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
被 告 林錦燕
林海龍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複代理人 王傳閔
被 告 林錦綢
葛成勛
林錦霞
李玉川
李文雄
李文傑
李佳樺
陳湘晴
陳佳利
陳佳星
陳佩君
上2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董美憶
上4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孝詳律師
被 告 陳鈺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依被告林錦燕、林海龍民國105 年12月27日
陳報狀,認疑似
尚有其他
繼承人應追加為共同被告,而有再向戶政機關調閱
相關除戶資料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