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施鍊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應徵
裁判費41萬4,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