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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4號 原   告 原聿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誌旭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 被   告 林玲如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被   告 徐金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百零六年度易字第五四三號業務侵占 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所涉損害賠償等事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543 號業務侵占案件刑事訴訟審理中,而被告於 該案中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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