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4號
原 告 原聿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誌旭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
律師
吳敬恒律師
被 告 林玲如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被 告 徐金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百零六年度易字第五四三號業務
侵占
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案所涉損害賠償等事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543 號業務侵占案件刑事訴訟審理中,而被告於
該案中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
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