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4號
原 告 原聿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誌旭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
律師
吳敬恒律師
被 告 林玲如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被 告 徐金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543 號業務
侵占
案件(下稱另案)之訴訟將影響本件訴訟之
裁判結果為由,
於民國106 年7 月18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
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查
核
無訛,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
本院
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