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4號 原   告 原聿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誌旭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 被   告 林玲如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被   告 徐金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543 號業務侵占 案件(下稱另案)之訴訟將影響本件訴訟之裁判結果為由, 於民國106 年7 月18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 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查 核無訛,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 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