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原 告 信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錫斌
被 告 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正文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
1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
失所附麗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坤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