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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5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10號 原   告 李俊毅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複代理人  吳元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力合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原告為聲明之擴張,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柒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叁拾萬零陸佰玖拾陸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 訴訟標的之價額者,應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此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000 萬元本 息,嗣擴張請求金額為4,416 萬9,950 元本息,擴張後之聲 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萬0,696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萬元 ,尚應補繳30萬0,696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繳納。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擴張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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