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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5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10號 上 訴 人 李俊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心力合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一0八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 玖佰零陸萬貳仟玖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參萬 參仟柒佰貳拾肆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