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10號
上 訴 人 李俊毅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心力合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一0八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
玖佰零陸萬貳仟玖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拾參萬
參仟柒佰貳拾肆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