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59號
原 告 峻峰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晉廷
被 告 光麗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儀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抵押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
12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202,000 元。
原告於同年月26日對該項裁定提起
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
同年10月16日以104 年度抗字第1285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
月23日送達原告。又原告提起抗告既經駁回確定,自仍應依
上開裁定繳納裁判費,
惟其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件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