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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5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59號 原   告 峻峰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晉廷 被   告 光麗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 12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202,000 元。 原告於同年月26日對該項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 同年10月16日以104 年度抗字第1285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 月23日送達原告。又原告提起抗告既經駁回確定,自仍應依 上開裁定繳納裁判費,其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件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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