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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原   告 澤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和 被   告 豪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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