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許素花即李寶石之
繼承人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台灣微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聲請
除權判
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微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8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