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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鼎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橿 代 理 人 洪培芬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2 月9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7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415,000元 │FR0000000 │103年5月21日 │ │ │股份有限公司內湖│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花蓮慈濟醫院 │ │ │ │ │ │分公司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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