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鼎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明橿
代 理 人 洪培芬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9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50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2 月9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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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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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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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415,000元 │FR0000000 │103年5月21日 │
│ │股份有限公司內湖│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花蓮慈濟醫院 │ │ │ │
│ │
分公司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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