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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2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許智淵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3 月6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16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裕義企業有限公司│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 │5,250元 │AC0000000 │103年9月30日 │ │ │康美雲 │信用合作社竹圍分社│ │ │ │ │ ├─┼────────┼─────────┼──────────┼───────┼─────┼───────┤ │2 │裕義企業有限公司│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 │10,395元 │AC0000000 │103年10月31日 │ │ │康美雲 │信用合作社竹圍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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