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玉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銘華
代 理 人 倪香桔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票據),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
國104 年4 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1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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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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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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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光和貿易股份有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玉堂科技有限公司 │430,647元 │NHA0000000│103年11月25日 │
│ │公司 陳弘 │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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