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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2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泉延鑿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倉州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2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79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泉延鑿井工程有限│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耀慶國際有限公司 │63,960元 │AB0000000 │103年10月5日 │ │ │公司 林倉州 │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 │ │ │ │ ├─┼────────┼─────────┼──────────┼───────┼─────┼───────┤ │2 │泉延鑿井工程有限│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耀慶國際有限公司 │63,960元 │AB0000000 │103年11月5日 │ │ │公司 林倉州 │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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