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朝日光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光揚
代 理 人 吳曉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8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12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1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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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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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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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寶聯光學股份有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朝日光學有限公司 │4,288,535元 │ZD0000000 │103年11月10日 │
│ │公司 蔡國彬 │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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