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乘享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玉玲
代 理 人 胡秀嘉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票據),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
國104 年5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45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6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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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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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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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聯發國際餐飲事業│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乘享有限公司 │26,250元 │LD0000000 │103年8月30日 │
│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南港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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