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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聯佑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秀芬 代 理 人 邱奕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1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10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2月 2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 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31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票載發票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 │ │ ├──┼──────┼────────────┼────────┼───────┼──────┼───┤ │001 │家福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58,436元 │103 年8 月10日│AI0000000 │ │ │ │公司康柏德 │天母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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