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富鼎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薇馨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4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56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9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 │ │ │ │ │(或到
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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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佑企業│第一商業│富鼎昌實│6,164元 │GA0000000 │104年4月30日│
│有限公司│銀行股份│業有限公│ │ │ │
│ │有限公司│司 │ │ │ │
│ │建成分公│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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