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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3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金財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財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87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瑋鴻工程有限公司│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金財福企業有限公司 │11,690元 │HA0000000 │91年12月31日 │ │ │杜乃瑋 │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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