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老圃造園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秀瓊
代 理 人 簡綺郁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5日
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5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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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40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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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本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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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圃造園工程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勝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36,869元 │RH0000000 │102年5月31日 │
│ │有限公司 蔡秀瓊│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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