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銘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忠賢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
分公司支票,
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2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30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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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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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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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羽豐精機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銘智實業有限公司 │113,190元 │KN0000000 │104年2月28日 │
│ │陳俊翔 │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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