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得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惜玫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94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 │ │ │ (新臺幣) │ │(或到
期日)│
├────┼────┼────┼─────┼─────┼──────┤
│瑞誠達有│第一商業│得業企業│310,800元 │HA0000000 │104年7月14日│
│限公司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有限公司│ │ │ │ │
│ │汐止分公│ │ │ │ │
│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