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陞泰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榮陞
代 理 人 顏秋敏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
1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41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15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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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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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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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坤溢企業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陞泰揚有限公司 │111,738元 │CJ0000000 │104年6月5日 │
│ │公司 │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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