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孫宗男即豪祥工程行
代 理 人 黃東鐘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04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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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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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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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孫宗男即豪祥工程│新北市淡水區農會 │上方清潔除蟲有限公司│25,000元 │FA0000000 │104年5月31日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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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孫宗男即豪祥工程│新北市淡水區農會 │士東企業有限公司 │2,060元 │FA0000000 │104年5月31日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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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孫宗男即豪祥工程│新北市淡水區農會 │福德興裝潢五金行 │8,800元 │FA0000000 │104年5月31日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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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孫宗男即豪祥工程│新北市淡水區農會 │璋林室內裝修設計工程│34,600元 │FA0000000 │104年5月31日 │
│ │行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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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孫宗男即豪祥工程│新北市淡水區農會 │伊利豐實業有限公司 │115,300元 │FA0000000 │104年5月31日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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