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安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延祚
代 理 人 徐秀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9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27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0月23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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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附表:104 年度除字第6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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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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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佐投資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波尼士科技有限公司 │52,500元 │FC0000000 │104 年5月31日 │
│ │陳廷祚 │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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