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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6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孔鵬翔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 │支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657 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享彥有限公司 謝│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孔鵬翔 │16,800元 │BH0000000 │104年6月25日 │ │ │正德 │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 │ │ │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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