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史代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源成
代 理 人 蘇曉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5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21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5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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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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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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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20,800元 │UE0000000 │103年12月24日 │
│ │有限公司西湖分公│限公司西湖
分公司 │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 │ │
│ │司 黃美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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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國防部電訊發展室 │12,000元 │UE0000000 │104年5月7日 │
│ │有限公司西湖分公│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 │ │ │ │
│ │司 黃美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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