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花東精密油壓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庭毅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40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4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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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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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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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翔聯企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花東精密油壓機械有限│119,700元 │CD0000000 │104年8月10日 │
│ │公司 林富商 │限公司北南港
分公司│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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