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名濤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清拔
代 理 人 林采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2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2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1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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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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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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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昌皮革製品股份│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名濤興業有限公司 │1,100,400元 │JN0000000 │103年7月29日 │
│ │有限公司 白志祥│限公司建成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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