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莊文瑞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正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19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2月26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