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永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文馨
代 理 人 呂淑霞
聲請人因遺失臺北市北投區農會支票,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
於民國104年2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臺北市北投區農會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96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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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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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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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忠全工程有限公司│臺北市北投區農會 │永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62,034元 │FA0000000 │103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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