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張淑華
張榮輝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恆隆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確定
訴訟
費用額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2 月6 日本院裁定(105 年度事聲
字第127 號),聲請補充
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
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
第239 條規定自明。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
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
非應
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最高
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143 號裁定意旨
參照);並不包括為裁
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65號判例意旨參
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105 年度事聲字第127 號裁定漏未
就民國105 年11月2 日民事
異議狀第四點、第五點所舉
抗告
案例中所裁定之抗告費用負擔,與原裁定有裁判不一致情事
為裁定,為確保裁判之一致性,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
1 項、第2 項、第240 條之4 第4 項規定,聲請本院補充此
部分之裁定等語。
三、查本院105 年度事聲字第127 號裁定業於主文明確表示裁定
結果為「異議駁回」,核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漏
未裁定之情事。聲請人泛執前詞聲請補充裁定
云云,依上說
明,尚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定之列,是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
自難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