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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事聲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張淑華       張榮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恆隆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2 月6 日本院裁定(105 年度事聲 字第127 號),聲請補充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 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 第239 條規定自明。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 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 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最高 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143 號裁定意旨參照);並不包括為裁 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65號判例意旨參 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 年度事聲字第127 號裁定漏未 就民國105 年11月2 日民事異議狀第四點、第五點所舉抗告 案例中所裁定之抗告費用負擔,與原裁定有裁判不一致情事 為裁定,為確保裁判之一致性,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 1 項、第2 項、第240 條之4 第4 項規定,聲請本院補充此 部分之裁定等語。 三、查本院105 年度事聲字第127 號裁定業於主文明確表示裁定 結果為「異議駁回」,核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漏 未裁定之情事。聲請人泛執前詞聲請補充裁定云云,依上說 明,尚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定之列,是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 自難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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