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均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韋翰
訴訟代理人 徐秋月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調解之訴
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表明
本件訴訟標
的法律關係(即請求撤銷所依據之具體法律規定)及其原因
事實(即本件調解有何得撤銷之法律上原因)。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包含應於如何程度廢棄
原調解內容及就
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及原告因本案訴訟
請求所得受之利益。
㈢、提出撤銷調解書狀及補正狀
繕本。
㈣、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徐秋月提出
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