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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執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周功恩 相 對 人 永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上讚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 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伍仟元,上述金額 並應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匯至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 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終止勞動契約勞資爭 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5 年3 月23日調 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5,000元,上述金額 並應於105 年3 月31日匯至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惟相對人 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新北市政 府函(內附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1 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終止勞動契約勞資爭議事 件,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於105 年3 月 23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等情,業據 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5 年3 月24日新北府勞資字第00000000 00號函(內附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件為證,應 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 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 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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