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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蔣明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德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 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聲 明內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貳佰貳拾捌元,原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惟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就被上 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任職期間103年2月份薪資新臺幣(下同)813 元、預告期間工資8,125元等合計8,938元之部分,依前開條文,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是本件依暫免徵收 裁判費部分之請求金額與上訴人全部請求之比例計算結果,應徵 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壹仟肆佰壹拾伍元【計算式:1500×8938/7 9228×1/2+1500×(1-8938 /79228)=1415,元以下四捨五 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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