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蔣明心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德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
資遣
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
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
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聲
明內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貳佰貳拾捌元,原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惟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就被上
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任職
期間103年2月份薪資新臺幣(下同)813
元、預告期間工資8,125元等合計8,938元之部分,依前開條文,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是本件依暫免徵收
裁判費部分之請求金額與上訴人全部請求之比例計算結果,應徵
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壹仟肆佰壹拾伍元【計算式:1500×8938/7
9228×1/2+1500×(1-8938 /79228)=1415,元以下四捨五
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