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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炬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博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秀芬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 萬4,375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4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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