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黃文炘
被
上訴人 晶旺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立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股份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按計算上訴利
益,應就
上訴聲明範圍內之
訴訟標的,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
之。此參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
準用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自明
,故
本件上訴利益,應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壹萬
壹仟玖佰貳拾伍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貳萬
肆仟零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
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式
┌─┬─────┬─────┬──────┬─────┐
│編│ 公司名稱 │上訴人黃文│105年5月2日 │ 金額 │
│號│ │炘
持有股數│起訴時每股淨│(新臺幣)│
│ │ │ │值(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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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旭旺餐飲股│25,000股 │22.32元 │558,00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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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時祿旺餐飲│15,000股 │41.49元 │622,350元 │
│ │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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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利玖旺餐飲│7,500股 │44.21元 │331,575元 │
│ │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
│ │合計:1,511,9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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