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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林欣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翰吉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 下同)陸拾壹萬零陸佰肆拾肆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捌 拾元,惟其中上訴人請求工資41萬500 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 萬7,824 元部分,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 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故本件上訴之財產權請求部分, 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陸仟伍佰肆拾伍元【計算式:10 ,080-(410,500 +17,824)/610,644×10,080×1/2 =6,545 ,元以下四捨五入】。又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後段關於開立非自 願離職證明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肆仟 伍佰元,故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肆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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