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林欣宜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翰吉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財產權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
下同)陸拾壹萬零陸佰肆拾肆元,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萬零捌
拾元,
惟其中上訴人請求工資41萬500 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
萬7,824 元部分,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
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故本件上訴之財產權請求部分,
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陸仟伍佰肆拾伍元【計算式:10
,080-(410,500 +17,824)/610,644×10,080×1/2 =6,545
,元以下四捨五入】。又本件
上訴聲明第二項後段關於開立
非自
願離職證明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肆仟
伍佰元,故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肆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