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71號
原 告 鄒頌娟
訴訟
代理人 王文成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莅薰律師
易 㵂
被 告 普利雷環境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瑩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安玉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