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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周芳銘 被上訴人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仁 被上訴人  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亞光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3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載明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31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 達後5 日內補正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裁定業於107 年 4 月3 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 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稽。從 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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