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周芳銘
被
上訴人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宗仁
被上訴人 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亞光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3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載明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31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
達後5 日內補正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上開裁定業於107 年
4 月3 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
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
可稽。從
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