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
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選派
清算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慶公司)未
辦理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9條
規定,稽徵機關應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旭慶
公司
法定代理人劉健揚未能於民國102 年11月16日前完成改
選董事而當然解任,且該公司業已停業6 個月以上,經臺北
市政府104 年10月7 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廢止
登記在案,該公司未選任清算人,致滯報通知書無法送達,
為完成公文送達程序及後續核定通知書、核定稅額繳款書送
達及欠稅清理必要,聲請人以
利害關係人身分,依公司法第
322 條第2 項規定,聲請選派旭慶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二、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
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
,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
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 條第1 、2 項亦
分別規定甚明。
三、
經查,三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公司
法第322 條第2 項規定,聲請選派旭慶公司之清算人,並經
本院於104 年3 月17日以104 年度司字第9 號裁定選派劉健
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出生日期:○年○月
○日,住臺北市○○區○○街○○巷○○號4 樓)擔任旭慶公司
之清算人,有該裁定1 份在卷
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該卷宗核
閱無誤。
是以旭慶公司已有清算人進行清算事務,聲請人再
為
本件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