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一○五年度司字第三九號
聲 請 人 林事乾
代 理 人 林 凱
律師
蔡宜衡律師
相 對 人 愛微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軍皓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林寬照會計師(大中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事
務所設臺北市○○區○○路○○○號四樓)為愛微科股份有限公
司之檢查人,檢查愛微科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
十七日起
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㈠聲請人係相對人愛微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微芯股份有限公
司)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設立登記時之原始股東
。
嗣相對人於同年十月一日將資本額提高至新臺幣(下同)
五百萬元,已發行股份總數五百萬股(相對人公司章程規定
每股金額為一元),聲請人出資金額共計一百三十萬元,並
繼續
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一百三十萬股,持股比例約
佔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二十六,係繼續一年以上
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
㈡茲因聲請人自相對人成立並擔任董事
期間,相對人之法訂代
理人曾皓軍每每以業務繁忙為由,拒絕提供公司帳冊及相關
報表,以致聲請人無法查知公司收支明細。且相對人之
監察
人張和逸曾於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來信通知包含聲請人
在內之全數股東,表示相對人所研發之專利技術日後擬以相
對人法定代理人曾皓軍個人名義申請設立登記於英屬開曼群
島之境外公司IWEECARE ENT ERPRISE Inc .名義提出申請,
目前該境外公司設立之相關資金及費用仍由相對人負擔,但
該境外公司與相對人間並無實質上之股權聯繫
等情,致令聲
請人認為恐有侵害相對人股東權益
之虞。此外,相對人於一
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召開股東常會時,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曾
皓軍竟利用掌握多數股權及行政資源之絕對優勢,以公司財
務運作及開啟募集外部資金需求為由,通過增資一千五百萬
元之議案。其後,相對人更於同年六月十八日召開股東臨時
會時,通過轉投資前開境外公司之議案,致使聲請人合理懷
疑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曾皓軍涉及刑法
侵占及背信等罪嫌。
㈢為此,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
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迄今之業
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以維護及保障聲請人及相對人其他股東
之權益等語。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
㈠聲請人與曾軍皓、張書豪及張和逸四位好友為開發體溫貼片
,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下旬共同設立相對人公司,分別擔任技
術長、執行長、資訊長及韌體開發總監。因四人均為理工背
景,無會計或商業經驗,故公司設立後之記帳、查核簽證等
事宜,均委由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處理。於同年底,
相對人進行增資,張凱傑、馬碩遠律師等五人入股。其後,
張書豪將其股份讓與曾軍皓,退出公司。於一百零四年七月
間,擔任相對人董事長之曾軍皓,於告知並徵詢主要股東即
聲請人、張和逸、張凱傑、馬碩遠後,決定由相對人提供登
記等行政費用,暫以曾軍皓個人名義向英屬開曼群島申請設
立境外公司IWEECARE ENTERPRISE Inc . 以利體溫片後續於
海外募資或專利登記等作業,
惟IWEECARE ENTERPRISE Inc
.實質上仍屬相對人之轉投資公司,關於財務方面則暫以借
貸二十二萬五千元予該境外公司之方式執行,此為前監察人
張和逸及現任監察人廖信夫所知悉,且載明於一百零五年四
月十三日股東常會之議事手冊,曾軍皓並於當日會議中特別
向全體股東說明。況關於設立境外公司之所以如此處理,
乃
因協助辦理之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告知,如直接以公司名義轉
投資,需提供占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及總額合計逾百分之五十
一之股東相關個人資料,手續較複雜,因此暫時借用董事長
個人名義登記,曾軍皓並無侵占任何相對人財產之情形。關
於專利部分,目前亦已由原登記之境外公司,以讓與方式登
記於相對人名下,並無任何侵害股東權益之處。
㈡相對人之股東如提出需瞭解公司財務運作狀況時,曾軍皓均
會提供相對人收支情況、現金流之銀行往來資料,並無任何
隱匿,惟聲請人從未以口頭、通訊軟體或書面,提出基於其
個人瞭解公司財務所需,要求提供相對人之帳冊或報表。聲
請人係因其個人欲退出投資,而希冀相對人或其他股東購買
其股權未果,竟以此等不實陳述之方法,干擾公司經營,請
予以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
經查:
㈠
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係繼續一年
以上持有相對人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此為相對人
所不爭執,並有相對人提出之股東名簿為證(見本院卷第三
十五頁),復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公司登記案卷查明屬
實,
足證聲請人符合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聲請法院
選派公司檢查人之要件。
㈡次按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
定,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
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
臺抗字第六六○號裁定
參照)。本件聲請人具有股東身分,
並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
即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條件。且聲請人依
上開
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本於
法律所賦與股東
共益權之行使
,乃正當行使權利。又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依公司法第二百十
條、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僅能就公司備具之營業報告書、
財務報表、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等各項表冊為形式上查
閱,與檢查人得實質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等不同。況選
派檢查人係針對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查核,檢視公
司董事會、監察人執行職務
適法性,檢查人本諸其專業知識
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盈虧狀況,自可適時保障聲請人
及其他股東權利。況且,檢查人之檢查範圍,僅限稽核公司
帳目、財產,若相對人之財務制度健全,當不致因檢查人之
稽核,而對公司營運發生影響。
是以,聲請人為本件之聲請
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本院依職權函請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且有意願之會計
師供本院遴選為檢查人,該會推薦林寬照會計師(大中國際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
路○○○號四樓)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本院審酌林寬照會計
師於七十二年入會,學歷為國立政治大學會計研究所,經歷
為臺北市會計師公會第十二屆理事、財團法人消防發展基金
會監察人、遠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臺北市趨勢文教
基金會董事、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揚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現職大中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執業會計師,有臺北市會計師公會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七日北
市會字第一○五○二五九號函附具之會員學經歷表在卷
可參
,且無證據可認其與
兩造間有何利害關係,復經本院徵詢兩
造對其學經歷及中立性之意見,兩造均表示無意見,足認林
寬照會計師學經歷完整,對於相對人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
,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
人、其他股東及相對人之權益,
堪認確屬適當。
爰依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選派林寬照會計師為檢查人
,檢查相對人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
及財產情形。又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
冊供檢查;至檢查人之
報酬,則依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四
條前段規定,應由相對人負擔,
附此敘明。
五、依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