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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祚昌       陳永順       陳美慧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基數位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   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於上述期間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聲請人應補正聲請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財務之期間、項目及範   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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