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祚昌
陳永順
陳美慧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恆基數位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
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於上述
期間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聲請人應補正聲請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財務之期間、項目及範
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