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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公司解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曾德明 代 理 人 陳佑寰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嘉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公司解散事件,聲 請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而相對人資本總額為700 萬元,此有卷附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 ,是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700 萬元,依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為2,000 元,扣除聲請人前繳1,000 元 外,尚應補繳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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