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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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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他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他字第39號 原   告 蘇澤宇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代理人  呂明修律師 被   告 兆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文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複代理人  杜欣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壹元。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捌拾柒元。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 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 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薪資等訴訟,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薪資部分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經本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10號判決原告敗訴,第一審訴訟費 用由原告負擔。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 度勞上易字第81號判決確定,其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訴 訟費用,均由被告負擔。駁回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原 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2萬6,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第二審 裁判費15,195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薪資19萬元部分,原告得 暫免繳納其中二分之一,是原告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 1,039元、第二審裁判費為1,559元,共計為2,598 元,而原 告請求薪資19萬元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廢棄改判其中之6,33 3元,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2,511元,而被告應 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87元。(計算式:10130×190000/ 926250=2078,其1/2即1039、15195×190 000/926250=31 17,其1/2即1559、1039+1559=2598、2598×(000000-0000 )/190000=2511、2598×6333/190000=87,元以下四捨五 入)。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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