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他字第66號
原 告 王福美
上列原告與
被告鉅安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即築苑室內裝修設計有限
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
依職權確定
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
理 由
一、
按經准予
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
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
具保證書人為
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兩造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
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
民國104 年2 月9 日以103 年度救字第104 號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
嗣該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建字
第36號、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317 號判決確定,
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第一、二審之
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
臺幣(下同)66萬8,410 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
判費分別為7,270 元、1 萬905 元,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
訴訟費用合計為1 萬8,175 元。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